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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10-24    作者:     来源:    

山东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中期考核管理规定

为完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考核机制,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提高培养质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中期考核是博士生培养的必修环节,是对博士生入学以来学习与科研情况的一次全面考察,对基础扎实、富有创新潜力的博士生给予激励,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及时进行分流。

第二条普通博士生中期考核在第三学期进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和直接攻博研究生中期考核在第五学期进行。

第三条中期考核原则上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年招生量较少单位的博士生中期考核同学位授权点申报主体单位或相近学科所在单位合并进行。

第四条各考核单位成立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书记为主要成员的中期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组织实施博士生中期考核。各考核单位应制定中期考核实施办法,对博士生中期考核的内容、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暂缓通过、终止攻读博士学位四个等级。博士生中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所有博士生必须参加第一次中期考核,未参加的按暂缓通过处理。考核结果为暂缓通过的博士生4年内最多可再参加1次中期考核,第二次中期考核结果仍为暂缓通过的博士生,终止其攻读博士学位。

第六条各考核单位应严格按照中期考核实施办法组织考核。中期考核优秀比例不高于考核基数的20%,暂缓通过及终止攻读博士学位比例不低于考核基数的15%。考核基数由第一次参加考核人数和上一年度暂缓通过人数构成。

第七条博士生中期考核与学业奖学金评定相结合,考核结果将作为学业奖学金发放依据。

第八条博士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议。博士生对复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级普通博士生、2017年转入博士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及2015级直博生开始实施,其他年级博士生参加中期考核仍按原有规定进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印发